2013年宁夏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10-30 10:38:0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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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教育部教学[2009]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高起本四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半,高起本五年。

二、招生计划

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照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和省成人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本校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统考科目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

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使用教育部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其他各部门在计划编制工作中的职能执行教育部的规定。

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审批、备案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未在我区履行过函授站审批、备案手续的成人高校不得在我区组织成人考生报名、考试等招生活动。

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

我区今年继续实施“成人高校报名办法和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改革”工作,区属成人高校先公布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数待报名工作结束后确定。宁夏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