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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成员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详解

编辑:sx_zhangh

2016-04-20

很多中国企业想要去欧盟国家投资,但是出于多方面原因,很多欧盟国家都设置了比较严格的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本站编辑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专家认为,尽管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但中国企业努力通过海外并购来不断壮大。中国企业并购的外国公司数量创下新纪录,这股并购热潮预计今年还将持续。有数据显示,仅2016年1月,中国企业在海外就有82项并购案,总价值约730亿美元。

然而,海外并购没有那么简单,中国企业如何真正走出去,在国际市场站得稳走得远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议题。特别是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控制制度。

下面,重点分析一下欧盟及其成员国总体相似但各具特色的外资并购控制制度。

(一)欧盟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欧盟层面有关外资并购审查的问题,主要是基于市场竞争目的,从反垄断的角度进行审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规定,欧盟在保障资本流动性的前提下赋予各成员国公共安全的政策制定权。《欧共体条约》还规定,武器军需等生产各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欧盟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下放到各成员国的,反垄断的审查权是集中到欧盟层面的。

这种制度安排可能是因为,建立欧盟的本意就是要在欧洲的某些层面打破国家的概念,促进各种资源的自由流动,而欧盟本身并非一个主权国家的概念,因此涉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问题,还是交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国家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中国企业)采取迂回式的并购策略,即先从法国、荷兰等对外资控制要求相对较低的国家开始,逐步打入欧洲内部。取得欧洲企业的地位后,在欧洲开展并购就能绕开许多审查。这种方式已经引起了欧盟有关方面的重视。因此,欧共体工业部门主管提议,要求在欧盟层面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从经济安全和知识产权角度来确保欧盟的利益。

(二)英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英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是在相关法律中分别进行了规定。英国的外资并购审查机构主要有两个:公平交易局(OFT)和竞争委员会(CC)。OFT 是根据《2002 年企业法》成立的监管跨国并购的政府职能部门,该部门有权批准跨国并购,或将其交给竞争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竞争委员会(CC)接受OFT 的指令,对跨国并购进行调查,并实施“竞争测试”,来决定并购案的成败,这个委员会是由各界专家组成的独立决策机构。

依据英国《1975 年工业法》规定,英国的重要制造业企业的控制权转让给非英国居民,从而与“英国的利益”相抵触时,英国政府有权禁止该转让。其中“英国的利益”是指“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健康有关的利益”。另外,英国《1973 年公平贸易法》规定,政府授权公平交易局总局长审查所有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交的并购申请,初审过后,向负责贸易和工业的大臣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务大臣决定其合法性。如果被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超过1500万英镑,或是被交易的股权达到该公司总股权的25% 以上,还必须在进行交易之前向英国的垄断和合并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委员会对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经营者集中“违反公共利益”时,不得实施。

而判断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的考虑因素包括:对英国市场竞争的影响、消费者权益、新产品研发、成本削减、对工业和就业的平衡配置的影响、对英国企业在海外的竞争行为的影响等,实际上已包含国家安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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