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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成员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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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三)法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法国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由财政部依据1986 年的《公平交易法》和2004 年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当外资并购涉及下列“战略性产业”时,应当接受国家安全审查。这11 类行业包括:博彩业;政府管制的保安护卫业;研发对恐怖分子可能使用生化攻击手段的防护方法并制造相关物质的产业;窃听、窃照及监听器材产业;与信息系统或者产品安全有关的审核服务业;为关键的国有或私营公司提供信息系统或服务的产业;可军民两用的技术或项目的相关产业;提供密码产品或服务的产业;有关私人保密信息的产业;生产、研发、销售武器弹药、可用于军队或战争的爆炸物质或其他禁限材料的行业;与国防部有任何形式的合同或承包关系的企业所进行的可军民两用的技术、项目或上述武器弹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有关的行业。而当法国财政部认为上述行业的外资并购有如贩毒、恐怖活动、贿赂等特定的犯罪嫌疑时,并购会被拒绝。

财政部拒绝外资并购的考虑因素还包括:

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能够在将来保护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及生产、研发能力和相关技术;供应链受损害;涉及军工、国防产业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国公司的业绩不受威胁等。

(四)德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德国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主要由联邦经济科技部依据2009 年颁布的《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进行。2009 年德国完成了对《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及《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的再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标准及审查程序。依照新修正案的规定,联邦经济与科技部(the 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在符合法定监管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在德国所有行业领域内进行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在取得德国联邦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可能严重威胁联邦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利益的并购,予以否决或者附加相应的并购限制条件。

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是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对居民与非居民的界定通常是以该具体机构是否在德国境内设立、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以及运营中心为基本标准。根据2009 年《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对外资作出的安全审查中,外国企业在德国的常设居民分支机构,若其设立于德国且保持独立账户,则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一安全审查的决定只能禁止涉及外国资产的交易及与外国发生的交易,即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

我们关注到近期环保行业海外并购频发,据统计,2015年以来,已有北京控股、国祯环保、天翔环境、巴安水务、聚光科技等多家环保公司开启海外并购之旅。中国环保企业的海外并购多数以获取国外领先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为目的,从而将中国的环保需求与海外先进技术对接,因此在环境治理方面拥有相当丰富经验的欧美国家是多数环保企业瞄准的目标。在这些欧盟国家中,工业化高度发达的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更是通过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国完善的立法、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资源保护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以上就是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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