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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8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生利益,维护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正常秩序,学校要求考生留下在录取过程中能与考生及家长直接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考生应保证所提供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凡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考生,投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时,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分数高的考生,金融工程、审计学专业要求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我校不单独设置艺术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录取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并列,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招生办公室主页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网址:http://zs.canvard.edu.cn/,联系电话:010-69597736,69597746,69595162, 69597784(传真)。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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