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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367。
第三条 办学地点:学院现有茶园和铜梁两个校区。
茶园校区: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B区江峡路2号。
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县学府大道267号。
2015级新生大一在茶园校区就读,大二大三在铜梁校区就读。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0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1年5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15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三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市)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在三省(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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