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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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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三十九、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四十、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一、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四十二、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以下6个项目证书、荣誉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文、理科,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考生同时拥有多项项目时,照顾分值不得累加。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后,获得这6个项目证书、荣誉的高中毕业生,高考时不再享受加分。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健美操9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

四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2017年取消此项政策);

四十五、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线下5分可视为达线,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取消此项政策)。

四十六、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照顾分值。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对口高职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四十七、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贫困专项计划、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四十八、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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