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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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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

二、助学规定

1、国家级资助

(1)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申请办法可登陆各地市教育部门网站查询),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离校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每生每年的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

(2)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等级,特困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5%;贫困等级每生每年25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15%。

2、校级资助

(1)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且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新生,可在报到当天先申请学费缓交,办理入学手续。

(2) 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奖助委员会评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学费补助。

(3) 突发性困难补助是对学生个人发生突发性重大困难的一种特殊补助,资助金额每生1000-5000元不等,特别困难的学生可获10000元的资助。

(4) 勤工助学。困难学生除了享受学校的各项补助之外,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社会资助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可协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相关社会机构申请资助,其中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设立的“陈剑渊王耐助学基金”、“洪恭仕洪文发助学基金”,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以具体文件规定为准)

4、游学资助

学校将通过相关规章制度遴选品学兼优的学生,并资助其参加境内外优质高校游学活动。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5909027,5955316)和电子信箱(jijian@xmcu.cn),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事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上网进行预报到注册,并持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系部请假,报教务处审批,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学生健康、担当、坚毅的职业素养和敬业、勤业、精业的职业精神,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推行学生“晨点晨练”活动。学生在校期间,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晨点晨练”活动,既有统一的活动形式,也有兼具专业特色的多样化活动形式,有助于全面提升学生文明礼仪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咨询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日常办公) 传真:0592-5955342

2.招生网址:http://www.xmcu.cn/zs

3.电子邮件:zsb@xmcu.cn

4.官方微博:weibo.com/xmcuzsb

5.官方微信:xmcuzsb

6.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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