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高考 > 福建高考 > 福建政策大纲

2014福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编辑:

2018-01-06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三条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8月1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不报到就读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