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高考 > 福建高考 > 福建政策大纲

2014福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编辑:

2018-01-06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学,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带来的2014福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教育部:高校不得擅自扩招 

教育部:要把国家助学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