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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药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编辑:sx_wangha

2015-0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类;在广东省外的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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