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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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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七条与四川师范大学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并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四川师范大学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文化考试成绩又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或四川师范大学划定的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区别其体育专项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按照下述原则予以录取: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05%)的,由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四川师范大学,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录;

2.对经四川师范大学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高水平运动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70%)的,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3.对经四川师范大学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或视为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水平,且参加四川师范大学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与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原则: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的排序为相同项目同一性别组所有参加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成绩的排序。

2.在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与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以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的原则及各项目拟录取人数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八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加选拔与招生工作。同时,在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过程中,任何个人的违规允诺均为无效,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双方承担。

第三十条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选拔与招生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5年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九章 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8899 84767065

3.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咨询电话为:

028-84480800

4.电子邮件:sdzs@sicnu.edu.cn

5.传真:028-847633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编入同专业同年级的教学班,并与同专业同年级的其他学生在同一校区就读。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等作弊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取消作弊考生的报考与录取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四川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将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关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有关规定调整出现冲突,则冲突部分自行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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