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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2016年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工作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 Hu Bei University of Arits and Science 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现设有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教、文、理、工、医、管、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是面向全国招生、学科门类齐全、地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兼招部分高职(高专)学生和中职生。
第四条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招生办公室在全校师生及校友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促进专业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平行志愿投档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buas.edu.cn/ )和各省招生的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学校奖励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是: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清,志愿清”办法进行专业分配。所填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我校除日语专业安排有日语教学外,其它专业只安排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专业课应按所在省招办的要求参加本科专业联考,并取得合格证。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考生还应取得校考专业合格证。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其联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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