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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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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各省文件执行。没有特殊要求的,各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3.75+文化课成绩×0.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4.5+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80%+校考专业课成绩×2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考生填报志愿所报专业需与本人取得本省联考合格证专业一致(若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招生考试,考生所填报专业需与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专业一致)。

第二十条 其它专业录取原则: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特征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职类招生专业原则上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二十二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考生若因种种原因自愿放弃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及家长到我校说明情况并办理退档手续。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招生时注明专业方向的专业毕业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邮政编码:441053

电话:0710-3595555

传真:0710-3590904

学校网址:http://www.hbuas.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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