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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2016年湖北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武昌主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阳逻校区(通识教育学院)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湖北大学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中国高校之窗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投档成绩(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等条件)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类)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投档考生的专业(类),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类)。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类)。
第十二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可优先录取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类)。
第十三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我校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英语、日语、法语、葡萄牙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文理兼招同时投档。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素质测试总分排序,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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