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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吉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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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七、报名资格审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各地不得承诺资审不合格考生的报名事宜,不得违规办理考生报名手续。由于资审不合格而取消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删除考生报名信息。未及时删除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及考生本人承担。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共同成立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考生户籍、学籍、考籍情况的审查力度,要重点清查外省籍,省内异地报名,特别是城市考生到农村报名、应届毕业生在非学籍所在地报名的情况,坚决杜绝“高考移民”、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高校在校生报名、往届生以应届生身份报名、异地重复报名、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报名、照顾政策资格造假及其它违规、违纪报名行为。

省招生办将对各地资审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并对各地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在高考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一)考生学历及报名的资格审查

要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及报名的资格审查,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学生(少年班除外)和高校在校生报名、考生异地重复报名等违规报名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在高考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的考生,将取消其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报名资格。

(二)户籍迁入我省的持外省籍身份证号码考生资格审查

1.考生到县(市、区)招生办填写《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核合格后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进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2.省招生办依据考生网上预报名信息统一到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发各地招生办。由县(市、区)招生办依据省相关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地区招生办复审。

3.复审合格考生名单由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分别将各类合格考生名单和不合格考生名单以地区为单位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备案。

4.省招生办依据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单确定考生报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保留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

5.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招生办申请复核,由各级招生办、教育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地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招生办审核。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资格审查

1.考生须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父母工作、住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保缴费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市、区)招生办办理审核、验证及登记手续,并填写《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经初步审核合格后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进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2.县(市、区)招生办在高考网上报名结束后,负责整理材料,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学籍、考籍及其父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并于11月30日前以地区为单位将汇总的考生名单上报省招生办审核。

3.省相关部门对申请考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考生名单下发各地招生办,由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以地区为单位汇总,分别将合格考生名单和不合格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备案。

5.省招生办依据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单确定考生报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可保留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

6.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招生办申请复核,由各级招生办、教育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地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招生办审核。

(四)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考生资格审查

1.考生须出具县以上政府文件和所在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市、区)招生办办理审核、验证及登记手续,并填写《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经初步审核合格后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进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2.县(市、区)招生办在高考网上报名结束后,负责整理材料,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于11月30日前以地区为单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招生办审核。

3.省相关部门对申请考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考生名单下发地区招生办,由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以地区为单位汇总,分别将合格考生名单和不合格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备案。

5.省招生办依据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单确定考生报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可保留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在我省高考报名资格。

6.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招生办申请复核,由各级教育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地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招生办审核。

(五)申请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资格审查

1.申请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填写清楚考生本人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及同民族父亲或母亲的姓名、民族和身份证号码。考生本人少数民族身份必须与父或母少数民族身份一致,以此作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因本人填写错误造成的资审不合格或审核延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省招生办依据少数民族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统一到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发各地招生办。

3.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保留少数民族照顾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少数民族照顾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我省高考报名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招生办申请复核,并填写《吉林省少数民族考生申请照顾政策资格复核表》,由各级招生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地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名单上报省招生办审核。

(六)申请贫困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查

贫困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查由考生所在县(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其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户籍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

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要在其所在中学和县(市)招生办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以地区为单位分别将合格考生名单和不合格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信息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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