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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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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七、综合评价维度及评分标准

(一)高考成绩占50%。

根据高考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按50%权重计算出该项得分。

(二)选测科目成绩占30%。

具体每门等级折算为:A+等级15分,A等级9分,B+等级6分,B等级3分。

(三)我校面试考核成绩占20%。

根据我校面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按20%权重计算出该项得分。

八、录取政策

凡获得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所报专业符合学校选科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并且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

(二)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为(高考成绩/480)*50+两门选测科目成绩(满分30分)+(我校面试考核成绩/100)*20。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三)符合综合评价录取合格资格的考生,须按照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及计划分文理科填报高考志愿,否则不予享受综合评价招生优惠政策。

(四)体质测试优秀者

为加强对中学生体质健康的引导,我校将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选择部分项目对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体质测试。此项测试由考生自愿选择参加,对于体质测试成绩为优秀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考生,进档后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测试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影响综合评价认定结果。

九、领导及监督机制

(一)南京师范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坚持程序公开、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对综合评价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

(三) 学生及其所在中学等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属实、齐全。有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学校将把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综合评价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十、联系方式

网址:http://bkzs.njnu.edu.cn

招办邮箱:zhaoban@njnu.edu.cn

电话:025-83720759 传真:025-83598534(负责政策解释和咨询)

纪委监督电话:025-85891511(负责纪检监督)

地址: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1号笃学楼)

校区邮编:210023

十一、其他

(一)南京师范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综合评价录取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二)本实施方案以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发布为准,并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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