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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1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4.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6.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7.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18.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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