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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不予录取外,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校医药类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 “新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凡报考我校本科,成绩高出当地一本线30分及以上且录取者,予以奖励。学校还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邮编:750004;
咨询电话:0951-6980061;
传真:0951-6980061;
网址:http://www.zs.nxmu.edu.cn
标签:宁夏高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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