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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编辑:sx_haody

2016-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2016年东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东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东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北大学,国标代码为10145。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东北大学在沈阳设南湖、浑南等校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设有秦皇岛分校。

第三条 东北大学本科招生采用东北大学(校本部)(10145)(以下简称“校本部”)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19145)(以下简称“秦皇岛分校”)两个招生代码,分别填报,分别录取。校本部录取的新生在辽宁省沈阳市就读,南湖校区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浑南校区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智慧大街500号。秦皇岛分校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就读,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43号。

第四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秦皇岛分校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标注在秦皇岛分校某专业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东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制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章程、政策、制度和程序,研究分析招生重大问题,统筹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公平公正。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六条 东北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东北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考生和调控各省生源质量。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和预留计划使用原则,经学校集体研究后将预留计划和因生源不足而调减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或有同分考生的省份。

第八条 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学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国家专项(贫困定向)学生和高校专项(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学生等)、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秦皇岛分校不承担特殊招生类型任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调档比例。东北大学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到校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艺术类招生体检要求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但分值最高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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