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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东北林业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地方招生政策;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负责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
第七条 学校2014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报考条件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八条 学校预留计划使用包括录取面向县及县以下中学农村户籍学生专项自主选拔的考生、录取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必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增加计划必须在批次投档之前投放,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中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为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120%,在此范围内,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东北林业大学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艺术类专业除外)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对于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艺术类专业除外)也按投档分数录取和确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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