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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4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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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艺术类本科:6000元/学年;预科:4500元/学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学年 艺术类专科:55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学院招生办公室0991-2554104(汉),2575210(民)

美术系:0991-2552715

音乐系:0991-2555723

舞蹈系:0991-2551001

戏剧影视系:0991-2552657

传媒系:0991-2552423

文化艺术系:0991-2560837

招生监督电话:0991-2565907

学院网址:www.xjart.edu.cn

电子邮箱:xjartzsjy@126.com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艺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4月26日正式发布,有兴趣报考该学校的考生请提前认真阅读本文。如果考生还想知道更多有关2017招生信息,可以直接点击[2017年招生章程]找到更多学校2017招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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