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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17日发布

编辑:sx_weizc

2017-05-26

5月17日,吉林省教育厅正式向有兴趣报考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的考生公布了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此简章详细给考生说明了2017年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招生的信息,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3658号。

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学校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双学位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多项奖励制度,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校内奖励制度为保障的多元化奖励资助体系。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健康成长,学校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单项奖学金。学校为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分为学科竞赛奖学金、体育竞赛奖学金、个人才艺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3、双学位奖学金。为加快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跨学科门类申请学习另一个双学位专业学习,对学习成绩优异者,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以学年为单位,对于参加双学位学生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奖学金金额和比例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4、社会奖学金。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服务地方建设做贡献,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了社会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定办法》。

5、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学校配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提供办理校园地贷款业务,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6、国家奖助学金。国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中《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7、勤工助学。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困难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困难生均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8、临时困难补助。为了缓解因家庭突然变故或身体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学生经济困难,使其安心学习,学校特设立了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9、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在出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材料后,可暂时缓交学费或减免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

10、入伍及退役士兵补偿。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八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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