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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广西教育学院2017招生章程一文为考生朋友们提供了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规则等信息,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教育学院,院校代码:50870。
第三条 学校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成人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 学校位于南宁市市中心,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号,南校区在南宁市东葛路26号,两校区中间相隔东葛路。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阳光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报考名单择优录取。对所有投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招生数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已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艺术类专业,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专业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 全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计算机自动投档。考生可通过电话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了解录取情况。录取结束我校不受理退档申请。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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