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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1.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夏季高考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区)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4.单独招生: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6年春季和夏季高考。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学院官方网站 (http://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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