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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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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二十三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我院还设立琴岛学院内部奖学金,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奖学金获奖率约40%。奖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我院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政策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院前,认真分析我院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具印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升学、就业等项目的招聘招考,可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研究生、专升本考试。

第二十八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http://www.qdc.edu.cn或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20

传 真:0532—86666265 86666270

学院网址: 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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