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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15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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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8

五、体检和考察

(一)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同时还须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员适应性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察。

六、录取方式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将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发送入学录取通知书。

七、招考职位及资格条件

详见《2014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八、在校待遇

学员学制一年半。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规定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障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九、毕业与就业去向

在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的办学原则下,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或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学员实行淘汰制。合格毕业后,由上海市公安局进行定向分配,并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

十、招考咨询与监督

监督电话:22020772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方式详见政策问答);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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