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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通知

编辑:sx_weizc

2018-05-21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19号)等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落实。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定

上海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校2018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18年上海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于2018年4月16日前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定备案意见表(招生章程及核定备案意见表的基本格式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2018年4月下旬之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附件1)上传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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