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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编辑:sx_haody

2014-09-05

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对违规补课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凡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资格并追究责任。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职务(职称)和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向社会办学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类有偿培训班,严禁为社会培训、考证机构等提供竞赛、考证场所。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切实把好审核关,同时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管,尤其是要落实办学单位注册后易地(区域)办学的申报登记制度,并加强监管,确保其规范办学。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学校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经反复教育屡教不改的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

上海已率先在全国整体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们要继续坚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成就每一位老师”的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

对当前仍然存在的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标本兼治,破解难题。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坚决制止“以权择校”“以钱择校”“以分择校”等行为,自觉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共建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严禁以任何考试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将竞赛等级和各类比赛证书作为招生依据。

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0号)要求。区(县)教育局应加强监督管理责任。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管,认真排查和严肃处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和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43号),《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等国家及本市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发行等规定,确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

各中小学校应指导和鼓励教师加强对练习设计的研究。教师应针对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情况精心设计适量的练习,切实发挥练习对教学的诊断反馈功能,避免用课外教辅材料代替作业,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严禁学校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市、区(县)教研员、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营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凡参加教材及配套资料编写和中考、高考命题、审题的人员,在完成所承担工作后3年内不得参加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

(四)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包括要求学生到指定单位缴纳)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严禁擅自制定、变更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面试等)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学校以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将招生入学与英语“星级考”、“奥数”成绩等各类学科竞赛名次、等级考证书、奖励证书等挂钩。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高收费、乱收费。

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代办服务性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收费,必须经过公示和征询意见后才能收取,代办费结余应及时清退。

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宣传、动员和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境)合作教学交流以及夏(冬)令营等活动,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营利。带队领导和教师所需费用不得从承办业务的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

要严格规范各类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示和收费时间节点。各类民办学校应按照经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一般应在本学年开学时收取,不得跨年度或提前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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