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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2016年大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理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云南省省属综合性本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现有16个教学学院,59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云南省外均为二本批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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