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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始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城市领域为主要服务对象,学科和办学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以“重德重能、从实从严、勤奋简朴、团结竞进”为校训,致力于发展城市科学,培养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人才。学院设有12个教学系、部和成人教育学院。设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4个,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3个,本科专业39个,本科以上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覆盖工、理、管、文等学科门类。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校园占地总面积为68.1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7.19万平方米,办学实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升。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200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获得“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正在励精图治、创新发展,朝着创建城市建设大学的事业发展目标奋进,努力为我国的城镇化、城市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以主管院长、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重要事宜和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校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我校2011年招生计划。2011年我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我校还将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志愿,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院校录取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院校志愿投档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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