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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东交通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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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一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普通本专科(含对口高职本科)专业学费:外语类专业4800元/年、艺术类6000元/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年、文史类专业3400元/年,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将在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左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按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公寓化住宿,住宿费根据宿舍类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每年为800-1200元/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以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学校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专项奖学金为主要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为辅助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并对新生入学设“绿色通道”。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山东交通学院网址:www.sdjtu.edu.cn

点击进入:山东交通学院

招生就业信息网:jygz.sdjt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7112@163.com;

电话:0531-80687112 80687478;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7月10日至8月15日)咨询电话:0531-80687440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250357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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