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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 我校是共青团中央所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属提前批次录取院校。
第十一条 实行考生自愿报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提前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二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栏目中,同时可填报第一、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以便在未被我校录取时,由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三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将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 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六条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和内地西藏高中毕业生、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设有各种等级的奖学金和特困补助,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还可申请国家贷款。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考生报到时,必须持我校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入大学一年级后,由本人申请,通过相关专业考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8475459。
学校网址:www.cy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省内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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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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