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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齐鲁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高考招生章程

编辑:sx_haody

2014-05-10

齐鲁工业大学2014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考招生章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公平、合理地选拔优秀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工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齐鲁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将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齐鲁工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431

第五条 校    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主校区)

济南市解放东路58号(南校区)

济南市桑园路58号(东校区)

菏泽市长城路999号(菏泽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体制:公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简介:齐鲁工业大学创建于1948年,是山东省建校较早的公办本科院校之一。建校60多年来,学校已发展成为涵盖工、理、文、经、管、法、艺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工业大学,成为山东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骨干高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面向全国招生。

1982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5年获批为工程硕士培养单位,2006年成为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7年,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学校,2009年获批为艺术硕士培养单位。2012年,学校成为山东省首批“应用型人才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4个硕士点、10个工程硕士和3个艺术硕士授权领域,19个学科专业接受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有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学科,7个省部级技术研发中心。2013年,学校被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确定为“山东省协同创新计划”牵头高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图书馆纸质藏书222.67万册、电子图书831GB,校内外实习基地269个。学校现有14个学院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生2.56万人。开设本科专业67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10个。

学校毕业生深受社会欢迎,优质就业率持续提高,众多省内外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慕名前来招聘学生,毕业生年底就业率长期始终保持在95%以上。学校为“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和“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三、组织机构

第九条 齐鲁工业大学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齐鲁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齐鲁工业大学纪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四、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应试语种为英语(不加试口语)外,我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分数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除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和服装与服饰设计(形象设计与策划)专业方向外,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五、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第一学校志愿录取不满时,在线上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或其他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分科类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学校拟录取资格线。对达到拟录取资格线的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专业清”的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从拟录取资格线下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清的办法进行递补。

(3)出现同分考生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4)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5)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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