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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第三条 教育部代码:12605
第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2003年4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万州火车站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院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365855平方米,校舍面积152672平方米,固定资产42111万元,教学、科研设备投入6289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51.7万册。现有教职工479人,专任教师405人,其中教授17人、副教授等副高级职称116人,博、硕士研究生125人;外聘教师60余人,从工厂、企业聘请了大量高级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87人,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65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7000余人。
第十一条 实训条件:学院建有校内实习实训中心 94个,校外实习基地151个;设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命名的“全国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站”。是重庆农机高端应用人才星火计划培养基地、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和万州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万州区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基地。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重庆、四川、甘肃、山西、河南、海南、云南、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2460名。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情况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2014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重庆市“三校生”(中职、职高、技校)。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园林技术、植物保护、园艺技术、林业技术、食品加工技术、作物生产技术、生物技术及应用 、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饲料与动物营养、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文秘、经济管理、酒店管理、物流管理、旅游英语、会计电算化、机械设计与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化工设备与机械、光伏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嵌入式系统工程、电脑艺术设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食品机械与管理等36个专业。我院所有专业学制均为3年。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
3.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分数相近,则按德智体综合情况录取专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市、区),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计划已满,考生又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退档。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酒店管理专业要求:(1)五官端正,面部和手无明显疤痕(2)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语言表达能力较强(3)性格活泼开朗(4)无高度近视。
第二十条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有一定表达能力,性格开朗。
第二十一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学英语。
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我院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退回原籍。
3.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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