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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嘉兴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和代码:嘉兴学院,10354。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
第七条 办学地点:越秀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梁林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嘉杭路118号,平湖校区地处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原则上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按满分150分制计算,部分本科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一)英语(含师范)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要求105分(含)以上;
(二)汉语国际教育和日语专业原则上要求100分(含)以上;
(三)艺术类专业(含平湖校区专科)原则上要求6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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