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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深圳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深圳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1.光电工程学院(设测控技术与仪器、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电成像与显示)、光源与照明专业)、信息工程学院(设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设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纤通信和光传感)专业)、经济学院(设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物流管理专业)、计算机与软件学院(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专业),共5个学院在广东省列第一批录取;
2.除在第一批录取学院外的其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在广东省列第二批A类录取;
3.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列第一批(重点批)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4.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广东贫困专项(即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新疆定向及少数民族预科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5.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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