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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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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

(1)新闻学、广告学、传播学、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7000元/学年。

(2)艺术设计学(创意策划与设计管理)、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表演(影视戏剧)、舞蹈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器乐演奏)、音乐表演(流行演唱)、音乐表演(流行器乐演奏)、音乐表演(作曲-时尚音乐编创)、音乐学(学前艺术教育)、美术学专业:9000元/学年。

(3)工商管理(高尔夫管理)专业:12500元/学年。

(4)临床医学专业:6000元/学年,第一学年可享受全额学费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

(5)其他专业:5500元/学年。

2.住宿费:800-1500元/学年。

3.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同上。

以上收费和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均以深圳市物价局批准数为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二条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1.奖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2)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特等奖5000元/人/年,一等奖3000元/人/年,二等奖2000元/人/年,三等奖1000元/人/年。

(3)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高等研究院和临床医学专业的拔尖创新人才。一等奖12000元/人/年;二等奖6000元/人/年;三等奖3000元/人/年。

(4)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赠设立。在校、院两级设有好日子奖学金、杨叔子院士奖学金、永亨银行奖学金等十多项。其中好日子奖学金每年100万元,奖励100人,每人10000元。

(5)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为5000元/学年,二等奖4000元/学年,三等奖3000元/学年。

2.荔园新生特等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高考文化课成绩特别突出的以下新生(不含港澳台及华侨、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每人奖励5万元(按学制逐年平均发放)和新生报到时可在相应科类中任选专业:

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γ=0.4(标准分按0.5)(按四舍五入规则)

3.新生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荔园新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港澳台及华侨、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每人1万元(用于缴交学费):

(1)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γ=0.25(标准分按0.45)(按四舍五入规则)

(2)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新生:

①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专业最高分。

②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音乐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80分(或标准分100分)及以上;如美术类、音乐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批次则超过美术类、音乐类本科线100分(或标准分120分)及以上。

4.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人/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六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 ,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七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三十八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录取

第三十九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校本部修读学分。

第四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4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4年3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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