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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武汉轻工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受权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完成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我校报考人数较多、预投档分数高的省(市、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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