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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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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在符合学校转专业有关政策下,本科一年级结束时20%的学生可跨学院转专业,在学院内转专业原则上不受人数限制。学校设有8个双学位专业计划供学生选择修读,学生还可以修读武汉大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和法学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本科招生网:http://zsb.whpu.edu.cn,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艺术类专业校考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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