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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湖北工业大学2014年高考本专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0),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Technology,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政编码:430068)。
第三条 学校1952年开始办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章程涵盖的招生类型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美术类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定向生、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职中对口学生(含技能单招考生)、单独招生考试学生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职中对口的考生须通过湖北省组织的相关考试。
第十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所属省(区、市)美术基础联考,河北、山西、福建、广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江西、湖北等地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省内外各指定考点的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和录取原则以当年的美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测试。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加考试的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相关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在湖北省属艺术本科第一批次,文理本科专业在湖北省属第一批次,湖北省以外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专科专业按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录取时以各地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进行顺序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地招生文件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其中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对于进档的普通文理科考生,学校根据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及投档分数确定录取专业。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内蒙古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非湖北省的重点线上的考生,若其在二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时原则上满足其专业志愿。完成学业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向博士生联合培养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录取时若志愿生源不足,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至录取额满为止。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学校优录规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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