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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按总分150计),对专业加试成绩优秀者或一志愿不满专业酌情降分录取。湖北省美术类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北京、上海、湖南等省市按综合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2×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非湖北省美术类各省专业成绩前三名,湖北省美术类专业成绩前三十名,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本批次资格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非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考核合格的考生,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
第二十二条 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新疆就业学生的录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中德合作项目外,其它专业进校后按照英语组织教学。其中语言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项目(中德项目除外)等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按各省招办规定实行补录。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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