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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牡丹江医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牡丹江医学院(MuDanJiangMedicalUniversity)
2、学校代码:10229(国标码)
3、学校校址: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
4、邮政编码:157011
5、学校性质:公办
6、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7、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教育
8、学校网址:www.mdjmu.cn
9、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牡丹江医学院
10、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书记、院长、主管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详见牡丹江医学院招生计划),招生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监督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执行情况,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及招生人员条件
第六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丰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内涵。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严格执行“十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的高校招生纪律,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禁止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腐败现象。
第七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4、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录取细则:
1、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德、智、体三方面,择优录取。
2、我校按报考志愿先后进行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1)按照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即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采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所有平行志愿按第一志愿对待。
(2)对于进档考生,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均以考试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3)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政策加分也相同时,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不采取同分数专业优先方式)。例如:高考分数和加分条件均相同时,以外语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按理科综合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4)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5)其它说明: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按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考分数为准。为了方便教学,除临床医学专业外,其它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
3、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及嗅觉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我院医学类各专业。除明确不能、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条件外,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以及对考生负责的原则出发,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左利手)的考生。护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
4、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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