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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甘肃政法学院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三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甘肃政法学院,部标代码为11406,校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五条 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专业优势、强劲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包括普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内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我校为普高本科毕业学生颁发的证书是由教育部监制的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九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33传真:0931-7660023
网址:www.gsli.edu.cnE-mail:zfzb@gsli.edu.cn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14年面向甘肃、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总数为2500名。招生涵盖法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的35个本科专业及方向。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
第十一条 我校侦查学、治安学、禁毒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完全与执法等七个本科专业为公安类专业,该类专业的招生执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的规定,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条件及体能等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的规定,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除按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外,还需通过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的规定,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身体和体能条件。
第十四条 凡拟报考我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认为自测合格的考生必须根据其所在省份的安排,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方可录取。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五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前批次,其余本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为100%—120%。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非公安类专业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公安类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
第二十条 我校2014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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