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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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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十六、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一)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规则。高校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及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主要监督高校对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和各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纠正其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换录。

(三)在确定的比例投档范围内,对考生的录取、男女生比例、专业安排结果等,均由高校负责解释。军校、公安院校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计划数录取。

(四)我省按照以下程序分批次实施招生录取:

1.提前本科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的师范类专业(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提前本科定向计划录取:提前单独录取院校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本科计划、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

5.省内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的民族班、预科班、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提前专科定向计划录取。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不含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科专项计划、青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类定向招生计划。

9.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录取。

标签: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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