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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学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将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6000元/年;园艺技术专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免学费。住宿费不超过12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素质类奖学金等等。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15100。
招生咨询电话: 0574—88122233、88122255、88122266(兼传真);咨询网址:学校招生网(http://www.nbcc.cn/zsw)。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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