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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师范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办法

编辑:

2013-12-06

三、公示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组确定的自主招生合格名单按教育部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等机构备案、公示。 四、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 1.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自主招生方案、测试方案、合格资格名单等;下设自主招生工作组和考核专家组,负责实施招生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2.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5.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10-58807962,010-58801802 传真:010-588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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