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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六、资格确定及录取要求
我校将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参考学生获奖情况、中学表现,自主选拔考核情况,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自主选拔资格名单。
1. 自主选拔资格类别
我校自主选拔资格分为 A 、 B 两类。
( 1 )符合教育部本年度规定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考生(不含外国语学校中具有外语类专业保送资格者),和高中阶段获得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或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优胜奖(一等奖)的考生,可获得我校自主选拔 A 类资格。
( 2 )其余具备我校自主选拔申请条件,通过初审且考试合格者为 B 类资格。
2. 自主选拔录取要求
( 1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 A 类资格的考生,其高考原始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将给予录取,并根据高考成绩、个人特长、专业志愿、我校录取情况等安排学习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 出档线 的 A 类考生,我校将给予加 10 分选择 专业。
( 2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 B 类资格的考生,其高考原始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 的出档分数线 下 20 分以内(对于自主选拔考生与本科第一批考生同时录取的省份,以实际录取时产生的 出档线 为准;对于将自主选拔考生放在本科第一批之前录取的省份,以省级招生部门根据我校《招生章程》有关投档比例的要求事先提供给我校的初次模拟 出档线 为准),但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我校将给予录取,并根据高考成绩、个人特长、专业志愿、我校录取情况等安排学习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 出档线 的 B 类考生,我校将给予加 5 分选择 专业。
七 、监督机制
1.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主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2 .我校将在我校招生办网页、学生所在中学、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自主选拔拟确定资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
3. 中学和申请考生须对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其自主选拔资格,并连续三年取消推荐中学的推荐资格,同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4. 对获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者有异议,可向我 校纪委 监察处申诉,电话: 0592-2186219 。
标签:自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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