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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为适应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 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定四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
等级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一次等级性考试。
(二)考试内容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范围内。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和选修I的内容范围内。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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