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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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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十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十一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的考试方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发布考生成绩。

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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