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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二十条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县(市、区)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运送工作应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三)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1.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2.以密封车运送,人卷分离的需配备押运车辆;
3.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5.随时向同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
6.押运人员应随时同印刷厂、省中考中心和(或)试卷交接有关单位保持通讯畅通。
(四)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五)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袋密封、包装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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